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兹有我司(以下简称“甲方”),现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与贵方(以下简称“乙方”)签订以下条款:
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据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本章程,公司以营利为目的,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。
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(详细描述公司的业务范围)。
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,由五人组成,其中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,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,公司设董事长一名,副董事长两名,经理若干名,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,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。
第五条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,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,召开时,除特殊情况外,应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。
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年度审计,审计委员会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组成,负责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。
第七条 除非经董事会决议,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与公司的合作关系。
第八条 如果发生重大事项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,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,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可另行制定补充协议。
甲方(盖章):
日期:
乙方(盖章):
日期:
附件:
1、公司股东会决议。
2、公司章程修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