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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记账从开始设立之日起算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领取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。
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,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,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领取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,其他组织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,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领取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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