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热线
17607055167
为了规范浙江省代理记账业务行为,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审计、财政及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实施,根据《会计法》、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,制定本规定。
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和个人。
(一)代理人:是指接受委托,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,为委托人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企业或个人。
(二)委托人:是指根据委托合同,以自己的名义向代理机构提供会计资料的企业。
本规定所指的代理记账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(一)企业会计核算、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;
(二)经济活动统计与报告;
(三)税务申报与缴纳;
(四)会计咨询服务;
(一)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,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公布。
(二)代理记账机构在提供服务时,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,保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,不得泄露给第三方。
(一)收费标准:根据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(二)付款方式:应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。
(一)委托关系终止,应在终止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,并清理相关业务。
(二)委托关系终止后,代理记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工作。
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代理记账机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、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