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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深圳市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,保障代理记账业务的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会计法》、《注册会计师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1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《深圳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》规定的经营范围;
2、拥有一名以上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,且在代理记账业务中具备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。
1、代理记账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代理记账业务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;
2、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记账,如实反映委托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;
3、委托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代理记账费用,否则代理记账机构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。
1、代理记账机构应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账簿进行严格的审核,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;
2、代理记账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计,及时发现并改正错误;
3、对于不满足服务质量标准的委托单位,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。
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如有任何修改,将提前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