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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607055167
甲方(委托方)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(签字或盖章):
乙方(受托方)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(签字或盖章):
鉴于甲方需在深圳市经营业务并需要接受代理记账服务,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,达成如下协议:
1、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在深圳市内开展的经营业务提供代理记账服务。
2、受托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,为甲方提供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。
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年月 日止。
1、受托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经营业务需求,按时完成代理记账工作,并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代理费。
2、原则上,甲方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代理费,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代理费,受托方应提前通知甲方,并尽快解决。
双方对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在合作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应予以保守,未经对方书面许可,不得向第三方透露。
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,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,如果一方擅自终止合同,应向未履行完合同的部分承担违约责任。
如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争议,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时,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到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,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甲方:(盖章)
法定代表人:(签字)
乙方:(盖章)
法定代表人:(签字)
日期: 年月日